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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4309260/2020-00050 信息分类: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0-06-03
文号: 灌政办发〔2020〕39号 关键字: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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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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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3

 

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就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暂行规定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

1.新上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安全环保标准,根据实际需求供地。

2.县级以上园区新上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3. 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4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

4.占地15亩(含)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5. 原工业项目新改扩建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明确用地价格

1.县级以上园区要综合考虑行业、区位、征地成本,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6.6万元/亩。

2.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1.6万元/亩。

3.现代农业示范园用地出让价格参照镇工业集中区标准执行。

三、严格供地标准

1.工业项目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由所在镇、园区提供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现状、运行情况等书面材料,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需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审核确认后报县土地供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工业项目办理供地前必须按照标准将土地款缴纳至县财政专有账户,否则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3.已建成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工业项目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按照原财政体制结算。

四、规范企业行为

1. 园区、乡镇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应严格遵守《灌南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另外约定出让土地及出让价格;项目投资协议书还应具备以下条款:(1)项目公司厂房租赁出售、土地出租须报所在镇、园区书面同意;(2)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须经所在镇、园区审核,报县政府书面同意;(3)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件;(4)违约责任。

2.对于租用、出售工业企业厂房用于经营的,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项目非园区禁止产业。出租的企业要报备厂房用途,保证租用户合法合规经营,否则依法进行清理。

五、加强土地清理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定的企业,各镇、园区依法依规加大力度开展土地“双清”。

2.工业项目供地后,闲置超过2年(含)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法收回。

本规定自2020年71日起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