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请遵照执行。
灌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灌南县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就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用地暂行规定如下。
一、坚持节约集约
1.新上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安全环保标准,根据实际需求供地。
2.县级以上园区新上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原则上不低于28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3. 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新上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40万元,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
4.占地15亩(含)以下的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
5. 原工业项目新改扩建的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明确用地价格
1.县级以上园区要综合考虑行业、区位、征地成本,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6.6万元/亩。
2.镇工业集中区(产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低于11.6万元/亩。
3.现代农业示范园用地出让价格参照镇工业集中区标准执行。
三、严格供地标准
1.工业项目需要办理供地手续的,由所在镇、园区提供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现状、运行情况等书面材料,向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需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审核确认后报县土地供地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2.工业项目办理供地前必须按照标准将土地款缴纳至县财政专有账户,否则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3.已建成投产并达到项目投资协议约定的工业项目补办用地手续的,按现行供地政策执行,按照原财政体制结算。
四、规范企业行为
1. 园区、乡镇与投资商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应严格遵守《灌南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另外约定出让土地及出让价格;项目投资协议书还应具备以下条款:(1)项目公司厂房租赁出售、土地出租须报所在镇、园区书面同意;(2)项目公司股权转让须经所在镇、园区审核,报县政府书面同意;(3)协议的终止和解除条件;(4)违约责任。
2.对于租用、出售工业企业厂房用于经营的,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项目非园区禁止产业。出租的企业要报备厂房用途,保证租用户合法合规经营,否则依法进行清理。
五、加强土地清理
1.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定的企业,各镇、园区依法依规加大力度开展土地“双清”。
2.工业项目供地后,闲置超过2年(含)的土地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依法收回。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